凤媚礼 发表于 2024-10-16 03:49:55

 俩老汉叫板内蒙高院

  
  俩老汉叫板内蒙高院
  “民企刘老汉”?刘金铭83岁,“法制老人温俊营”72岁,合起来155岁的两个老汉叫板内蒙高级法院,看看该院敢不敢回答几个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在内蒙高院究竟管不管用?
  金黎轮是2004年5月向巴彥淖尔市中级法院起诉刘老汉等4名股东的,当年巴市中院作出金黎轮胜诉的一审判决,2007年内蒙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08年最高法院裁定内蒙高院再审,2010年內蒙高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巴市中院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巴市中院应适用一审程序在6个月内审结,但一年后的2012年10月巴市中院才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金黎轮当时上诉,至今已过了一年多内蒙高院还没作出二审判决。刘老汉质问内蒙高院为什么一拖再拖?回答是我们是再审,没有审限。刘老汉说这是一派胡言!本案是重审后的上诉案,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审限是 3个月。俩老汉质问内蒙高院:《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在內蒙高院究竟管不管用?你们还打算拖多久?你们敢给个理由吗?
  二、二审休庭后还要作鉴定究竟合的是哪家法律?
  內蒙高院立案二庭于2013年8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黎轮在庭上说他给被告刘永祥写的一份委托书是假的,合议庭法官当庭问他是否申请鉴定,金回答要申请,法官宣布休庭后7日内提交鉴定申请书。休庭后金提交了申请书,合议庭通知刘老汉一方到法庭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刘老汉一方当即提交两份《异议书》,表明:按法律规定,鉴定申请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內提出,金黎轮在举证期限內未提交申请,应视为放弃权利,二审休庭后提交申请法院不应受理。内蒙高院不但受理还坚持进行鉴定,严重违法!但是,合议庭审判长梁宏却坚持作鉴定。10月25日刘永祥要求梁宏出示决定鉴定的法律依据,梁的回答是:无可奉告!她还说,金黎轮提出申请法院不用通知对方就可进行鉴定,法律并没有规定要通知对方。对此,俩老汉质问內蒙高院:你们究竟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你们坚持二审休庭后让金黎轮提交申请并坚决进行鉴定,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你们说有,敢拿出来让我们看看吗?法院判案要公开透明,哪有无可奉告之理?你们如此热衷于鉴定的理由究竟是“无可奉告”,还是不可吿人?
  三、合议庭顽固坚持进行鉴定究竟目的何在?
  金黎轮赖于起诉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受让方金黎论签了字,但转让方栏下只有刘永祥一人签了字,刘金铭等3名股东却没有签字。傻瓜和笨蛋一眼就看出这份协议未成立。金黎轮比傻瓜聪明,坚持说刘老汉等3人不是股东,用不着他们签字。原审时巴市中院采信金黎轮提供的证人证言,否定了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名册,判决转让协议成立并有效,金黎轮赢了官司。在內蒙高院重审中,金黎轮自知靠证人证言不灵了,改称在他蹲监狱时没有给刘永祥出具过《委托书》,用以证明在公司文件上的“金黎轮”?三字不是他签的,目的是推翻工商局登记的股权名册,否定刘金铭3人的股东身份,所以他要求对《委托书》进行鉴定。內蒙高院支持这样的申请的用意很明显——如果鉴定结果对金黎轮有利,他们便可像原一审判决那样,用所谓证据否定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
  金黎轮已知道单靠鉴定不能否定刘老汉等人的股东身份,所以他向合议庭提出另案起诉的主张,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可惜的是,内蒙高院的合议庭却不听这一套,坚持作鉴定,然后坚持以鉴定结论再走原审一审判决老路,否定工商局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判金黎轮胜诉。
  本案是合同纠纷案,不是股东身份确认案,本合议庭无权审理和判决刘老汉是不是股东!只要眼睛好使、耳朵不聋,就能看到、听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内蒙高院为什么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俩老汉再次大声问內蒙高院:你们颃固坚持进行鉴定究竟目的何在?难道不怕人们骂你们滥用权力、枉法裁判吗?
  俩老汉等待內蒙高院回应、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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