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更具体的法律
记者获悉,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5月5日《经济参考报》)单位有人自美国回,给大家介绍美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他说在美国的一些经济活动中,大家都诚信经营,没有发现违背诚信现象的。刚开始他还以为是美国人素质高,后来发现不是这样,而是这背后有严密的信用制度在支撑着约束着,让大家不敢违规越轨。他说,今天的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全社会的完整的信用体系。美国人也感慨说:“一个人可以失去财富、失去工作,但万万不可失去信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社会领域发生的种种不诚信现象,让国人深感头疼,大家从教育、法制等方面想尽了办法,但结果还是不尽如人意。其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秘方,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地对不诚信行为起到制约和威慑作用。
相对于美国而言,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晚,因此,我们更要有迎头赶上的压力与动力。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时,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只是一个框框,要将这个框框支撑起来,我们需要做的其他具体工作还有很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经济社会发展更稳更顺,这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更具体的法律作支撑。
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及其管理办法,包括明确的信用法律体系。例如美国在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就有《信贷机会均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等,授信法律就包括《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等。只有信用法律体系细化健全了,社会信用体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不然,软刀子砍人,只会让被砍者觉得全身痒痒而不伤丝毫。(周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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