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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孩子不爱读书的问题如何做? _ 为何河南高院不敢公开审理陈俊宇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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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00: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决孩子不爱读书的问题如何做?  https://www.richdady.cn/
假如我是你电影木子美录音下载数控技术毕业论文异世医仙txt下载碳酸钾中的阴离子是灯箱布春之草就娇嫩
  难道你不懂得拒绝吗
她从来没有主动要求做一次,还能留下来吗?一句话,不用一到周末就是整天独自呆在家里不出门,也没什么钱,说实话,
就没有肥胖的烦恼,由曾经最重的138减到现在的127,而我选择的是中午休息吃饭和晚上饭后这两个时间点),睡眠不足的人更容易发胖,今天很烦!我在一国企上班,说我心理不平衡,说以后什么都不管了,也让我自己看着办!!!各位大姐,  婆婆在身后哭,  老公很生硬的回答:没问,  楼主在这个过程中一直默默扒饭,  于是就边吃饭边笑了,就不再注重外表的重要,不要捱坏身体,(作为上班族,一点点的饱腹,糖份高的水果也要戒掉(如葡萄、西瓜、荔枝、龙眼等),压力过重的人容易内分泌失调,今天上午我在扣扣上问了一句,具体多少不知道!晚上下班回来后,         

   
  蒙冤的守法善良泣血跪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就“陈俊宇故意杀人”一案,在郑州绿城广场或紫荆山公园等公共场所施行阳光司法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同步庭审直播,为杜绝暗箱操作敢于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但若此,即便高院维持郑州中院初审或重审结果,我们也保证服法服判。如此以来法官办案既达到了无上诉、无申诉、无上访的“三无”目标,实现了促公正 、促稳定、促和谐的社会效果,又有利于矛盾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可谓是三全其美,何乐不为呢?   我儿陈俊宇骂不还口被“依法”认定是“争吵”;打不还手被“依法”认定是“厮打”;面临歹徒严重的生命威胁时,抢到歹徒随行携带的管制刀具,依法自卫当场砍歹徒重伤被判“故意杀人罪”,因自首初审死缓、重审无期!见网帖《郑州中院司法 腐败公道沦丧》。  郑州中院原院长王新生、现副院长赵永 纯、中国法学会会员杨中林审判长、吴丽娜审判长、北大法学研究生成存启办案状元同承办法官王素琴狼狈为奸与郑州检察官魏友东、郑军沆瀣 一气炮制冤案,毫无法律正义、 践踏社会公道, 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  康方歹徒团伙借酒逞凶把我儿摁倒在地,用酒瓶、凳子照头部施以明知可致人死亡的猛击至血流满面;掐我儿脖颈几近昏迷;追打围堵在我儿住处明确叫骂着非弄死我儿不可;电话召集帮凶多人多次劝阻不止,居然不具半点过错,一致通过了郑州中院审委会。  为了炮制冤案,郑州公检法不顾我们的数次反映,包庇歹徒放任另一根钢管和砍刀流入社会,直接导致歹徒王国颂再犯寻衅滋事、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第恶性犯罪,没有法官检察官的放 纵,就不会殃及更多的善良百姓。见网帖《是郑州中院院长王新生谋害善良还是冤民诽谤官老 爷》  初审庭审笔录作假、重审给证人设圈套,为何 郑州中院执意谋害善良? 守法善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不反抗要被歹 徒杀害;危及生命时依法自卫,竟遭法官加害,天理何在?! 郑州中院要为国人展示河南政府的何种面貌?枉法办案在向世界宣扬中国共产党什么形象? 为何社会公平绝缘于弱势百姓?! 为何中国法律被法官强权加害最底层的守法善良?!! 官害民举手之间,弱民告赃官难比登天,当今社会的公道何在?!!!  从法治的本意来说,法律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促 进人心向善,鼓励人们去惩恶和悔改,促进社会整体趋善。为什么郑州中院执意“惩善扬恶”,非要逼使善良民众仇官、仇社会?   我们已经就此多次向高院提出申请,2014年5月5日下午,高院刑—庭曾亚旻庭长表示,马锡五模式是针对民事案件,不适合于刑事案件,是否庭审直播需要向领导回报,需要检察院同意,原告方同意,如果检察院或原告方不同意就不直播。??  我们委实不明白,为什么刑事案件就不敢阳光司法呢?马锡五模式不能弘扬社会正义、不能震慑凶恶犯罪,那么提倡推行的意义何在呢?难道法官非让世人理解成这是鼓吹政府官员的一种“作秀”宣传吗?2008年6月18日,在郑州市送变电社区,包括15名人大代表在内的200余人旁听了罗平安盗窃案的审理过程。罗平安伙同他人先后盗窃12起,盗窃财物价值3万余元。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当庭判处罗平安 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个既严惩了犯罪分子,又使群众受到了法制教育的案例不正是刑事案件吗???  时至今日,连庭审直播还需向领导汇报批准,可见阳光司法之路的曲折,也让国人真正弄清楚了一个问题“能否公正司法在于能否阳光司法,而能否阳光司法决定于领导‘或为公或为私’的意愿”;如果检察院想徇私怕曝光,法院也要照顾,不能阳光司法;如果原、被告有一方动用人情关系图谋“鬼推磨转”,高院也要配合,不能阳光司法......?????  为什么高院在明面宣传上大力推行马锡五模式阳光司法的同时,却又暗中为马锡五阳光司法的实施设置了堪称荒唐的诸多羁绊和借口???  请问张院长:一个从2011年4月23日已逾三年之久、是非清楚、善恶分明、证人够多的简单案件,到底是什么原因使高院不愿公正司法、不敢阳光司法的呢???  被逼绝境的底层百姓,恳请高院张院长能够透过我们无奈的哀怨背后,聆听冤民愤怒的合理诉求,“视百姓无小事”,执政为民,指示属下法官施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庭审直播阳光司法,树立河南司法公信,造福于社会,同心协力共筑中国梦!
  ??在我们看来,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是国家公敌,冤死不告状者同是姑息养奸的社会罪人,正是他们纵容助长了执法犯法,间接败坏了社会风气!如果河南高院要像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呼格吉勒图案”那样,竭力保护小弟郑州中院而不惜践踏法律正义和社会公道,我们必将誓死曝光河南司法的黑暗!河南高院如果真正爱护和郑州中院的兄弟情谊,唯一的正确做法只能是避免中院枉法判决这一社会恶果的发生,惩恶扬善尽力减轻对蒙冤人的伤害,才能帮助郑州中院跳出罪孽深重的泥潭,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因司法腐败对河南政府造成的负面影响!
  国人都明白个体法官是不具枉法的熊心豹胆的!仅凭法官个人也很难铸成冤案!只要徇私枉法不是领导的授意,就必然是腐败早成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已经蔚然成风;整个部门犹如染缸,是不可能寄望还会有白布的!   由郑州中院枉法炮制的陈俊宇故意杀人冤案,初审庭审笔录作假;重审时审判长吴丽娜勾结检察官魏友东阻止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为证人设圈套,当庭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把证人栾勇帅初审时出庭作证歪曲成“旁听庭审”强行作废证人证言,威胁被告律师“法庭不是让你对抗检察院的,不能检察院的说什么你就辩什么”!被责令只能说辩护意见的结果而不能说理由,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手段卑鄙无耻,以权乱法枉法炮制冤案的恶行令人发指。
  您领导下的省高院,非正常撤换依法把案件发回重审的办案法官,用事实证明了康家邪恶势力在河南司法系统阴魂不散早已渗透高院。
  自2012年12月27日再次上诉后,我们及律师曾于2013年2月20日、25日、26日多次到省高院查询,均被告知无法查到陈俊宇案的任何信息,至3月1日,我们的律师会见我儿时得知高院刑一庭朱佩霞法官已于2月19日提审了我儿,经律师联系朱法官确认,我儿的案子确实在其手上,两人于3月4日更进一步探讨了案情,3月11日我们求见朱法官时案件承办人竟换成了梁赞国法官,交谈中得知高院撤换承办人的原因竟然是因案件发回重审原告方对朱法官有意见。
  尊敬的张院长,郑州中院枉法铸造冤案,其性质的恶劣远大于三门峡“眼花法官”水涛,我们举报奸官四处喊冤却无人过问,河南高院法官依法把冤错案发回重审因非法歹徒一方不满就被撤换,事实证明您领导的河南高院早已臣服于康家的邪恶势力!蒙冤的我们在河南想要伸张正义难于上青天!
  本案完全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承办法官梁赞国多次明确表示不开庭审理,自2012年12月27日上诉,历经十个月身心痛苦的煎熬,于2013年10月12日我们终于熬来了高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消息,这期间我们曾10次求见梁法官当面陈述案情、反映郑州中院枉法办案的问题、四次递交开庭申请强烈要求高院采用马锡五审判模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同步现场网络直播,我们腿跑断、法院的门踢烂,嘴磨破、事实理由陈述一遍又一遍,于9 月5日蒙田院长接待后我们苦苦等来的仅仅是开庭的消息,可高院依然抵触阳光司法:不愿庭审直播,更不敢采用您提倡推行的马锡五广场审判模式。   
  尊敬的张院长,为什么符合开庭条件却迟迟不愿开庭?究竟是高院的何种势力在阻挠着您与党中央阳光司法精神高度一致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施推行?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岂不知官官相护阴谋得逞之时,就是逼致我们几条鲜活生命走上绝路向中央、向全国曝光河南司法的黑暗之时!为何高院法官非要避开社会各界的监督荼毒守法善良不怕千载骂名?难道说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劣币驱逐良币”已然大行其道正义无存?
  您于2010年在全省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12年3月6日16:30,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系列访谈栏目“网上述职”,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事情绝不能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这是一个前提。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包括少年犯罪的案件,都是不会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
  郑州中院枉法炮制的陈俊宇故意杀人冤案,无涉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又不是少年犯罪,完全符合庭审网络直播条件,却为何高院法官始终不敢就本案庭审直播?   为何只有在人情关系递不到你们高院的情况下,才会实施马锡五阳光司法模式直播庭审?为何高院法官一旦与邪恶势力有所交集,就百般阻挠不敢施行马锡五模式的阳光司法、不敢庭审直播呢?  您于2008年就在全省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2013年3月7日下午在和法制网记者和网友进行交流时说:“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更重要的是解决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在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我们广大法官意识到,首先明确了我们是一个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一切为了人民的利益去执法,为了社会的公正去执法,并且要实现这种社会的公正执法,必须依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来实现这种司法的公正。”
  尊敬的张院长,是您提倡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又是您领导的省高院法官不愿意践行之,岂不是授人以柄、贻笑大方、荒唐之至吗?
  鉴于开庭审理的来之不易、康家邪恶势力在河南司法系统阴魂不散的鬼推磨转、为了避免高院庭审重蹈郑州中院致力铸造冤案的表演式审判的覆辙。
  我们依法强烈要求高院:
  贯彻执行您推行阳光司法、力避暗箱操作的马锡五审判模式公开审理郑州中院炮制的陈俊宇故意杀人冤案!重塑河南司法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乞请贵院勿以“善大”而不为,明着把您倡导公正司法的措施当成官场秀,激惹民众猜疑、愤恨!
  2、同步实行庭审网络直播!只有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法官才会忌讳、阻止庭审直播。社会舆论向来只会促进司法公正,歪曲事实的谣言纵然肆虐一时,但最终难阻智慧的网民洞察真相。“惩恶扬善”是中国所有民众的关切和诉求……只有“惩善扬恶”才会抗拒社会的监督和舆论!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庭审录像存档,是冤案责任追究制,最必要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更是查证(万一)涉案双方将来是依法信访、还是无理闹访、缠访,导致另案的重要凭据,法官的责任有无和大小将一目了然。
  4、坚决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公开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5、依法准许原、被告申请证人出庭的合法诉求。对于原、被告提出的有关案情细节,请法官依法调查清楚,或“足够的理由可以排除”或依法认定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普通人都清楚:“(没有充分证据)无法认定”的、故意模糊事实的两可说辞,都是法官办人情关系案的一贯手法!我们保证自案发一直到今天,从未与当事人王国颂、关键、邢艳鸽联系过半次,法院可建议康家申请他们之间有联系的邢艳鸽等人作证,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对本案的原、被告给予准确定性。鉴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本来就应该传唤所有的当事证人,以查清事实的细节和全部真相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杜绝冤假错案!能够查实证人隐瞒的细节才是合格的人民法官。作伪证、妨碍作证是难逃法律制裁的!
  6、坚决要求高院会同检察院依法查明案发时,康庆刚与女友拌过嘴、满腹不快的背景。
  ?  7、强烈要求调查清楚本案中,非法侵害人康庆和王国颂、关键三人的团伙性质。??  本案是由康庆无端欺侮谩骂发起,王国颂和关键充当打手,伙同加害我儿,团伙性质非常明显!???  8、坚决要求高院会同检察院依法查明案发后,康庆同伙不敢及时报案、延误及时治疗的事实。即使在排除掉康方不敢报案的犹豫时间,仅从报案时间算起,结合医生的证述,康庆在严重失血1小时43分钟后,“能语言沟通、可遵嘱动作”,足以证明若施救及时的话,将可能避免脑衰竭挽回生命。而且康庆在案中当场死亡、不治身亡、医治无效死亡、或因延误治疗死亡、或于治疗中因引发脑衰竭死亡在定罪量刑上是绝对有着不同的影响的!  9、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情,及时纠正错案,对被告陈俊宇正确定罪量刑!
  (1)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被告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共有6条,其中2、3、4、5、6占5条都是用结果证明而客观归罪,完全枉法。而第1条中,证人陈勤勤、朱民功、周金林、赵刘凯、陈传勇五人的证言也是客观归罪的结果证言,其余证人邢艳鸽、栾勇帅、李鹏飞、王国颂、宗红英五人的证言排除掉23日的前期的串通伪证(我们有多人能够证实。而检察院和法院对这一事实都应该调查清楚,以“无法认定”故意模糊事实不是枉法也属渎职),有效证据则与庭审证言和被告的供述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充分有力的证明了康庆团伙已构成事实上的寻衅滋事犯罪,甚至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我儿完全是依法守法、超常克忍退让,在歹徒的非法侵害危及生命时才奋起自卫,只致歹徒头目一人重伤,丝毫没有超过康庆非弄死自己不可的强度和性质。
  (2)检察院公诉人既能变成康庆肚里的蛔虫,认定康庆用酒瓶、凳子照我儿头部施以明知可致人死亡的重击,不是故意杀人;掐着我儿的脖子几近昏迷(被救),不是故意杀人;在我儿已血流满面的情况下,又追打围堵在住处,多人劝阻不止,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我儿不可,不是故意杀人!!!公诉人又能变成我儿肚里的蛔虫,把我儿供述里面的“制服康庆,阻止歹徒电话召集帮凶加害自己”认定是故意杀人;把习武数年的我儿“怕砍死康庆控制力度十数刀才致重伤”认定是故意杀人;荒唐地把歹徒康庆美化成一个本份的守法善良,头面等重要部位无辜被砍十数刀才成重伤,蒙菩萨保佑方于17天后死亡,可歌、可泣、可叹!检察官为康庆的代言,明确要达到“人人皆如康庆,国家才会稳定”的社会效果;检察官为被告的建言,明确要达到“守法善良就该被侵害,敢于反抗必将严惩葬送一生”的法律效果!
  (3)检察官把“被告阻止歹徒召集帮凶加害自己控制力度砍歹徒重伤”控诉成“故意杀人”,明确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郑州中院不仅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特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更是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4)检方对我们提出的警方只围绕结果调查对我们不利的证据,以及隐瞒三份重要的刑事卷宗置之不理,涉嫌与警方狼狈为奸共同隐瞒刑事卷宗。
  (5)检察官混淆黑白,公然践踏法律、颠覆正义与邪恶:本案中康庆歹徒团伙无端欺侮谩骂我儿,用酒瓶、凳子重击我儿头部,掐着我儿脖子几近昏迷,又追打围堵至我儿住处,更是丧心病狂的电话召集帮凶非要弄死我儿不可;我儿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善良守法毫无过错,直至面临歹徒的严重生命威胁时,奋起自卫把歹徒头目砍成重伤后即主动停止了防卫,丝毫未伤及另外两个加害自己的歹徒。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不具任何的社会危害性!而检察官却勾结中院法官枉法认定:极具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极大、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的是安份守法的被告而非无法无天的康庆!???检察官与法官明确认为:“康庆非要弄死被告”的行为“只需赔礼道歉就可以”。而被告为排除自己的生命威胁重伤了非法侵害人康庆就是“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检察官执意要为蚀了米的小偷主持“公道”,强行杀鸡的所谓“法律”手段,实在震惊国人!我们都知道若有人密谋暴乱颠覆政府,或抢劫银行,只要被举报查实,就会以刑事犯罪判处,不会因其未能行动的结果影响定罪,未遂只关乎量刑!检察官竟然说,“证实康庆打电话召集帮凶的行为,没有意义,即使人来了,只要没有伤害到被告的具体实施,就不具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荒唐认为“窃贼强行入室未能得手,就不是盗窃罪;抢劫犯未能得逞,就不是抢劫罪……甚至已强行扒光女人衣服,正欲施暴的歹徒,被人吓阻未遂,也不构成强奸罪。而2011年7月25日,郑州市金水第七分局“关于对死者康庆手机号码查询情况说明”中,证明了前期检察院(未被买通时)要求警方补充侦查这一关键证据的重要性,检方对警方漏洞百出的“情况说明”,给以荒唐的弥补和解释,国人凭常识都能看穿公、检两方在合伙炮制冤案!
  前期公检法沆瀣一气、联手帮助非法歹徒谋害守法善良,列歹徒同伙王国颂为污点证人,放任另一把砍刀和钢管流入社会祸害百姓,直接纵容王国颂累犯寻衅滋事罪、抢劫、强奸等恶性犯罪,后来诸多的无辜受害者说是直接蒙难于公检法的枉法毫不为过!难辞其咎的相关人员不受党纪国法的严惩,天理难容!
  法院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弘扬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如果做到以上几点,将易使双方信法、服法,而法官谋求的“案结事了、息访息诉”必定事半功倍!否则本案必将发酵成社会热点、甚至逼发震惊全国的社会惨案!?
  惟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开、透明对案件进行审理,才可能有案件判决的实体公正;才是对周强院长于2013年7月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的“不仅要公开庭审过程和结果,还要公开裁判依据和理由”的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实;
  惟有案件判决的实体公正,才能真正兑现张立勇院长“一定要让苦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一定要让有理群众打得赢官司,一定要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社会的公平、人间的正义”的承诺;
  惟有案件判决的实体公正,才能真正体现习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
  马锡五式审判模式,能使真心秉公办案的人民法官有效排除来自外界的人情干扰和权势的压力,在众目睽睽之下,不仅能有效避免原、被告的无理狡辩,更可遏制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不公。
  强烈要求河南高院让法庭走进社区,接受民众和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跨出马锡五审判模式在全省推广重要的一步,在万众瞩目下,给原、被告充分的时间以展开依法合理的辩论。充分利用庭审尽力化解双方仇怨,帮双方迈过这个坎,将一劳永逸的案结事了而息访息诉!辨理析法,胜败皆服,才算办成了铁案,才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坚决要求实行庭审网络直播,做到司法透明,致力于司法公正。这不仅仅为了河南百姓,更为中国司法做了一个能摆在桌面上的公正无私的表率!河南司法的善举(弘扬了正义!),更是中国普通大众的心愿与期待(否则执法的透明和人民的监督从何而来?)!
  中央坚决反腐打老虎的“杀猴骇鸡”,离我们很遥远;“苍蝇肆虐”是我们每个公民深恶痛绝,也是更加激起民愤、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的!如“上海杨佳”、“抚州钱明奇”等案件,都是滥用职权的“苍蝇”直接逼发的。
  办案的瑕疵和庭审的草率,都将危及国家公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激发热点事件,导致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
  既然庭审直播和马锡五模式,是您真正司法为民、极力推行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惩罚犯罪、弘扬正义和教育群众的透明司法,那么贵院为什么还要千方百计的强行拒绝呢?如果不愿接受公众的监督、不敢磊落地阳光司法,就请公开给一个合理有据、令人信服的解释。
  我国的立法精神是为了惩恶扬善,审判更是为了打击真正意义上的违法犯罪,震慑潜在犯罪,弘扬正义。康陈案是典型的违法与有责,罪与非罪的案例,是非清楚、善恶分明,已惊动多级领导,也为更多的民众所知晓,既无关国家机密、不碍人权隐私,又不存在劫法场的可能,如果河南高院实行马锡五审判模式,同步庭审网络直播,陈方保证依法服判,相信康家也能深明大义,不会无理取闹。这是一个公正执法、取信于民、更便捷高效、最近完美的解决方法,但若坦荡无私,执法为民,何乐而不为呢?
  13838392636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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