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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事实加罪名 民事纠纷成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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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2: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顾事实加罪名  民事纠纷成刑事
  ------尹节华依法采伐自己的树木不是盗伐滥伐树木不构成       犯罪行为
  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西集西村村民尹节华依法采伐自己承包本村土地上的树木,两个月后被诬告犯有盗伐滥伐树木罪,现在押山东省莒南县看守所已10个多月。下面把该案事实经过介绍如下:
  一、 涉案25亩土地是尹节华承包不是村外人李太修承包的。
  2004年5月11日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西集西村在本村歧路子地块对本村村民进行发包发展经济林,当时参加分地量地记录的成员有两委成员等人,从地东边量到西边,每户多少不等都有记录,唯有尹节华承包的地块大,由于地块不方正,东124米西115米平均按119.5米记,南186米北183米平均按184.5米,119.5乘以184.5米等于22057.75平方米,正好合33亩,村两委确定其中8亩的承包费作为尹节华任村干部的工资低顶,是本人自己承包的,另外25亩也是尹节华承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村外人是无权承包本村土地的,尹节华当时口头约定和其姐夫李太修【系山东省莒南县道口乡曹家庄子村村民】共同合伙人,交款时出纳认为他们是亲戚关系,并且25亩10年每亩200元,共计5万元,是李太修出的钱,所以开出的收据票据交款人是李太修,而实际向村里交款的人是尹节华。当时,任何承包户都没有签订协议和合同,只有记录本和交款的票据。我们现有村委出具的证明、时任会记孙兰森的证明、参加分地的成员尹胜连、郝纪楼、郝玉祥的证明等材料,充分证明本村33亩土地由尹节华承包。
  二、尹节华采伐自己承包地块中的树木经批准是合法的。
  2013年春,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西集西村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响应镇政府号召,搞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农业经济,需要将尹节华等7户共计3.6公顷经济林采伐退林还耕,办理采伐证需征得各承包户的同意,2013年正月十六,给尹节华的母亲上坟,在吃饭时,本村书记兼主任郝明伟以及尹节华的亲属尹胜利、郭立松、郭立富、徐田堂等人参加,提起办理采伐证问题时,李太修对尹节华说:“你看着办吧,合适就处理了它。”所有在场的人有证明材料都知道李太修已经表了态,村委考虑到尹节华承包的33亩中,其中8亩是自己的,另外25亩原始登记承包人是尹节华合伙人李太修已授权同意,另外其他六户也都同意。于是,在2013年4月7日,村领导和尹节华一起到莒南县林业局为尹节华7户3.6公顷经济林办理了一个总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见复印件】。办理采伐证时还在村里公示七天无异议。另外林业局又到村里调查无误后才发给采伐证的。按照采伐证的要求,尹节华将33亩经济林的1470棵杨树采伐出售所卖杨树款18万元存入银行,后来由于承包期未到,村里研究又按每亩1000元给予补偿,33亩补贴3.3万元,共计21..3万元存入银行。至此可以说尹节华采伐承包经济林树木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的。村两委响应镇里的号召积极做村民工作整理土地规模化种植也是合法的。
  三、尹节华和李太修之间是民事纠纷。
  时过两个多月后的2013年6月中旬,李太修报案,称:“其杨树丢失。”尹节华和本村书记一起到筵宾镇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民警知道伐树有采伐证,村里搞土地流转,也知道李太修和尹节华是亲戚关系,就告知李太修“你丢失的杨树找着了,你们亲戚自己处理吧。”尹节华说:“卖树的钱一分也没花都存在银行里,按着地亩除开,8亩是我自己包的,另外25亩是合伙的,我管理的,再协商分开就行了。”如果双方及时沟通,协调好把钱分开就什么事没有了。可是之后双方没有联系,形成了一起双方都有经济利益的民事纠纷。
  四、由于李太修诬告,林业局收回采伐证,使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
  2013年6月18日,尹节华涉嫌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时我们拿着证据材料找公安局说理,办案人员置之不理,说把买树木的钱交出来三天以后就放人。两天后的6月20日我们把卖树的21.3万元从银行提出来,交到莒南县公安局进行了扣押【见扣押清单复印件】。同年6月28日被批准逮捕。县林业局执法不严、草率行事、出尔反尔盲目收回采伐证。况且树木已采伐两个多月了又收回采伐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立案侦察时也应注重事实,不能偏听偏信,强加罪名。后来得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是先把尹节华抓起来,后来才找林业局说采伐证已作废了,至今采伐证原件仍保存在村委档案室里并未收回。
  尹节华现羁押在山东莒南县看守所已有10个多月,莒南县检察院两次将材料退回公安局重新侦察,但又两次提起公诉,法院也两次开庭审理等待判决。
  五、案件背后的故事。
  尹节华被拘留逮捕后,李太修要求村里和尹节华赔偿给他50万元,其中村里必须赔偿28.7万元【加上卖树的21.3万元正好是50万元】否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李太修和另外一个能人崔某某一方面向村里敲诈要钱,还向尹节华的亲属要钱“跑关系、走路子”让尹节华快放出来,村里领导无奈凑齐了28.7万元【其中尹节华妻子交一万元】交给李太修,另外尹节华的亲属交了七万元,让他们给跑关系打点让尹节华快出来,至今还有两万元没要回来、28.7万元交给李太修后,李太修于2013年6月29日同村领导签订了所谓的和解书,和解书上写道:“村委和尹节华将李太修承包土地杨树非法砍伐出售,造成重大损失”,“此案经莒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村主要领导人郝明伟和尹节华知错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还了非法所得,对此受害人李太修不再追究当事人郝明伟、尹节华和林业局主要责任人的一切刑事责任。”【有复印件】请大家评论一下和解书中的含义和问题以及背后的故事。
  在第二次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时审判长问嫌疑人尹节华“你同意不同意把这21.3万交给李太修?”尹节华说:“我不同意,我承包的地我栽的树,不能全部给他.”看来,审判长庭上调解还想把21.3万元转给李太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盗伐林木者判刑的同时要开出罚金收归国有。
  六、当务之急是尽快纠正本案。
  综上分析本案,存有一下几个焦点:
  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体是正确的。土地发包方是村委,本村村民尹节华承包土地的主体是正确的。
  林业部门发放给尹节华等7户林木采伐证是合法的。先经村委和个人提出申请乡镇林业站受理调查,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林业局批准是合法正确的。
  认定李太修是土地承包者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发包只能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据了解李太修从来未有出面办理什么手续。
  林业部门收回采伐证是错误的。林业局在发放采伐证两个多月后,树采伐完了,又收回采伐证,仅凭李太修诬告说土地是他承包的林业部门不进行调查就轻信,导致后来的案情升级。
  公安检查办案机关没有全面搜集调查听取合理使用证据,偏听偏信致使形成冤案错案。
  案件办理的背后李太修又敲诈索要28.7万元说是“上下打点跑关系”让尹节华快点出来,或许也给本案形成错案起了一定的作用。
  总之,林业部门要纠正自己的错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退回扣押的21.3万元,由当事人自行分配处理,李太修收取的28.7万元也应物归原主,尹节华无罪释放,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山东省莒南县筵宾镇西集西村尹节华妻子文桂芳
  手机号码:13176085927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文桂芳
  身份证:371327196711173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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